劳动者罹患职业病 ,用人院不予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?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后 ,单位能否在后续诉讼中提出相反的申请hth手机版登录入口主张 ?近日 ,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劳动者患职业病,工伤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后“反言”的后反悔法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件 。
2021年7月,用人院不予支A公司与余某签订为期3年的单位劳动合同,约定余某担任过油机长岗位。申请双方确认,工伤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,后反悔法余某每天噪声作业10小时。用人院不予支2023年5月,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申请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明确了余某患职业性轻度噪声聋,用人单位为A公司。工伤hth手机版登录入口后A公司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”)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,后反悔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法受理并经审查,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。A公司不服 ,起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前述认定工伤决定。
A公司认为,余某自2013年起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,历任多家企业相关岗位,且前用人单位均未履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义务 ,应就余某职业病形成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,并追究前用人单位责任 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未全面调查工作年限及环境,认定事实不清、适用法律错误 。
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辩称,A公司作为工伤申报主体 ,为余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,认定余某系A公司的员工 ,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的情形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,应认定余某属于工伤。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条例正确,程序合法。A公司先行认可工伤后又反悔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且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不属于工伤情形负举证责任,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否定诊断证明效力 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。故请求驳回A公司诉求。
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,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对余某的诊断结论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,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余某情形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,作出认定工伤决定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。A公司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,申请认定余某为工伤 ,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,后又不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,提起本案行政诉讼,前后意思表示相悖,未能作出合理解释,亦未能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否定工伤,故A公司的诉讼主张不成立,法院不予支持。
据此,盐田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防治职业病是企业义务也是社会责任
承办法官庭后表示 ,自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,我国逐步构建了职业病预防 、诊断、治疗及保障体系。但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忽视配套防护设备投入 ,且职业病本身存在潜伏周期长、因果关系认定复杂等问题 ,劳动者常常面临举证难、赔偿慢的困境。用人单位应当意识到 ,防治职业病不仅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,更是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、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。
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工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。根据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,职工患职业病的 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第十四条第二、三款规定,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,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。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。职工或者近亲属
